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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时间:2017年06月02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政〔2017〕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办法》《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接待原则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本着“务实节俭、热情周到,统一协调、简化礼仪、对口接待、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控陪餐人数,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一般谁分管谁陪餐或对口部门负责人陪餐,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推行科学文明接待,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应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超过控制人数的陪餐人员,按人均标准自行承担餐费。

第四条公务接待用餐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使用本地产酒水饮料,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午餐一律不上酒水。

第五条公务接待在校外安排就餐的,执行协议定点酒店安排,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六条公务接待在校内安排用餐的,15人以上以自助餐为主,早餐为20元/人、午餐、晚餐为60元/人;15人以下不具备自助餐安排桌餐,标准在自助餐基础上,适当放宽,控制在每人100元之内。在校外安排就餐的,参照上述标准按定点酒店协议价执行。

第七条住宿安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校外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依据《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国家级、省部级领导公务活动接待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安排严格执行;院士、著名专家学者来访等学术活动接待以及校企合作类商务接待,食宿安排和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须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杜绝奢侈浪费。

第九条学院召开的各类会议,按国家、省有关会议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条涉及外事活动接待,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不得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四章接待审批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实行审批制度。接待单位须提前1天到院长办公室领取或从校园网下载《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安排食宿审批表》填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由分管院领导书面审批后,再由分管院长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院长办公室按规定安排。凡未经审批,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事由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无接待公函、邀请函、来访传真文书、相关文件、材料说明、网页说明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一律不予批准接待,确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访的,接待单位应当作出说明。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五章经费管理及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用由学院统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学院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三公”经费管理和公开规定》,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计财处根据院长办公室公务接待结算情况,按季或学期进行定期汇总,实行预警机制,并定时向学院行政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室要对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把关,坚持一事一审批、一事一核准、一事一结算。公务接待报销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等相关支撑材料)、按程序审签的接待审批表和财务报销票据报销结算。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章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处要对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计财处要对公务接待情况按年度予以公示,接受学院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的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严禁借公务活动名义游山玩水,严禁举办与公务活动无关专场文艺汇报表演、晚会、舞会等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客饭管理规定》(党院办字〔2002〕43号)、《关于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活动用餐规定》(党院办字〔2004〕2号)、《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党院办字〔2013〕69号)、《忻州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党院办〔2014〕37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日

开票信息

名       称:忻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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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七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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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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