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20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和勤俭办学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基本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二)合理编制学院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与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厉行节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金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如实反映和监督学院经济活动以及财务状况,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统一领导财务工作、统一制定财务制度、统一调配经济资源。分级管理是指在学院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学院和院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经费使用部门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计财处对经济事项财务报销和资金支付的合规性负责。集中核算是指学院所有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财处,计财处是学院唯一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
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学院设置计划财务处(简称计财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院应配备保证财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财会队伍,全部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由计财处负责。
第九条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预决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学院预算包括三年滚动规划预算和年度预算,预算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一般按功能和经济业务分类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以绩效为导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十二条学院预算分为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的预算和校内预算。
部门预算由计财处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年度收支以及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批准后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
校内预算由计财处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学院年度中心工作,参照学院各单位收支申报情况,进一步细化收入支出后,提出校内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扩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十四条预算一经批复,按照预算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资金使用要求,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加快支出和执行进度,推动学院改革与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计财处应按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重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收入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第十八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经费开支,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并根据实际发生数据实列支,按照功能和经济科目分类正确归集、核算,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三条对于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支出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都要加强支出管理,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各单位和各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学院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绩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维护财务纪律,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计财处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坚持勤俭节约办事业的方针使用经费,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章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资金、学生奖贷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计财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点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上述各类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防止人为损毁或丢失。
第四十一条对购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建卡。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资产计提折旧按照国家规定及出台后的相关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院资产处置、资产出租、资产出借、资产出售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款、应缴款项、暂存和应付款、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一条学院是对外借款和贷款的唯一主体,二级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
第五十二条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山西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编制清算报告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或相关单位批准。
第五十六条学院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算由计财处会同纪监审计等部门协同进行。
第十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八条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计财处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分析,利用不同财务分析指标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财务监督包括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外部专项监督和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内部审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一条审计处作为学院内部监督的主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依法对学院收费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项目在一定范围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实现“阳光理财、平安理财”的目标。
第六十四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