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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财〔20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所有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货币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五条学院计财处是学院货币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学院计财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立会计、出纳、稽核、档案保管等工作岗位管理货币资金业务,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应进行定期不定期岗位轮换。

第七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学院法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出纳人员。

第八条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度。

办理提取现金业务必须由会计核算科科长、计财处负责人进行审批登记。除会计、出纳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之外,动用学院货币资金进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等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应当根据学院《关于经费开支审批及程序管理的暂行办法》(院政字[2014]14号)的规定或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学院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填写借款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经费项目、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指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会计制单签章,最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业务稽核。对会计、出纳人员每日办理的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由稽核人员即时进行核查,并签署稽核意见,对10000元以上的业务,实行重点稽核。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稽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凭证归档。会计审核编制的记账凭证经由稽核人员、出纳员盖章后于当日交会计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学院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如政府债券、银行贷款业务等。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办理货币资金的业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出纳分管的现金库存限额为5000元,当日经办的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学院支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现金的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应当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会计核算科科长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批。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一)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三)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五)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六)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七)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八)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五条学院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出具有效会计票据,收取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学院自身的支出。

第十六条学院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当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学院必须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各开户银行的结算凭证由会计核算科科长及出纳根据工作需要购买、注销。

第十八条学院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学院银行账户月末余额实行双签负责制。学院各分管账户的会计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学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设立票据登记簿用于记载银行结算凭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学院制印的专用收据等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银行结算凭证由主管银行预留印鉴的科长或保管员会同出纳员一同前去银行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含电子票据)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税务票据向税务部门申请购买。在规定范围内,确需自制的票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会计核算科科长和经办人一同到印刷厂自行印制。

第二十四条自制或购回的所有票据登记后统一交由计财处票据保管员妥善保管,保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保管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会计领用票据时,由主管科长审批,保管员发放。

各单位如代理计财处收费需领用专用收款收据时须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并登记。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领用票据的填制、保管和注销,票据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填制,按票据编号顺序准确开列。

各经办人员对领用票据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发生遗失必须及时报告。主管会计核算的科长必须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业务经办人员领用的票据使用完毕之后,必须及时到计财处保管员处办理注销手续,委托收款的办理交款手续,未注销或未办理交款手续的,不能再次领取票据。

代理财务涉及收费的单位持有的票据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收取现金金额超过10000元者必须及时缴存财务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银行预留印鉴一般由三枚印章组成,即学院财务专用章、学院法人印章、财务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九条实行电子支付时使用的银行网银盾和用于财务直接支付系统专用财务负责人和法人的密钥及密码,必须实行分离管理,并根据财务负责人和法人审签后的经济业务事项,指定两人分别操作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货币资金的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现金库存余额、银行存款余额、有价证券等账账、账实不相符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学院在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规定而发生差错的,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情节情况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挪用公款者,不论金额大小,首先调离,再按规定处理;情节较严重未构成犯罪的依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15日

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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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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