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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3月16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财〔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学院根据票据管理规定收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

第三条学院对各类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计财处是学院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机构,负责各类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检查、核销等管理工作。严禁各单位私自印制或自购收费票据。

第二章票据的领用

第四条计财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学院的票据管理工作,票据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用,同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条计财处对票据管理遵循“计划购领、定额管理”的原则。各用票单位每年12月底应根据票据业务发生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票据使用计划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各单位的计划申报情况统一安排调配。

第六条各用票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控制、统一购领、验旧换新”的领用方式。计财处核定票据使用数量时,对经常性需要的票据以一个月周转用量为限,对临时需要的票据以一次性用量为限。

第七条计财处票据专管员在办理领用手续时应对收费票据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登记,由票据领用人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或缺页等情况,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各类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开票内容一致;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虚开收费票据;各单位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自行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第九条票据领用人员对收费票据应妥善保管,详细记录票据使用情况,按期核销使用过的票据。计财处票据专管员应对各单位是否正确使用票据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各用票单位开具票据应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开票人对本人开具的票据负主要责任,严禁代开、出借票据,不得以红字填写收费票据或拆本使用。

第十二条各用票单位在收到款项并开具收费票据后,应及时将款项送存银行入账,以保证学院收入及时到位。确认票款相符后,由财务人员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用票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查清号码及时上报学院,并尽快查明原因,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事发后十五日内自行到财政或税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学院计财处备案。

第十四条用票单位因工作需要更换票据领用人员时,应对票据工作进行交接,并有详细的书面记录,报计财处备案。票据移交手续不清楚的,用票单位不得为移交人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四章票据的核销与检查

第十五条同一本收费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原先未用完的票据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回票据专管员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收费业务结束或整本票据使用完毕后,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列票据封面,由财务人员核查开具的款项是否已及时、足额入账。核查无误后,方能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用票单位须于收费业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到计财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否则计财处有权对该单位暂停供应票据。

第十八条因业务改变不再使用票据的部门,应及时将剩余票据交回计财处,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计财处负责及时核销并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的收费票据,其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后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计财处负责对学院内各用票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单位必须做好检查配合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票据;

(三)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不按规定接受票据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16日

开票信息

名       称:忻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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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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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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