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20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项收入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包含各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或学院有关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第三条 根据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对收入的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审定依法依规申报的收入项目,审核收费标准与范围。
第四条 学院所有收入需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纳入学院预算,按规定用途集中核算;需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各类收入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即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计财处和各单位是学院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单位,各单位应与计财处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院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学院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员等基本数据为依据,按标准、按项目、按各项生均因素拨付给学院的收入。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按照本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测算和申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计财处汇总、统计、上报、落实。
第十三条 教育事业收入由计财处按学费、公寓费等标准和各单位提供数据组织收取。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成人教育学院、电大教学部等相关单位负责学生收费信息的提供,各系负责人和成人教育学院、电大教学部是本单位学费收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欠费学生学费的催缴。
第十四条 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研处。科研处要开拓资源,积极创收,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上级补助收入责任部门为计财处和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的责任单位为学院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组织利息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由计财处负责落实。
(三)学院服务性收入由学院提供服务的各单位负责落实。各单位收费及标准要有依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组织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凡涉及收入的合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落实。院长办公室要做好管理和催缴工作。计财处负责定期检查收入金额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并建立台账备查。
第十八条 计财处应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地确认为学院收入,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计财处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落实收入方面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检查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不得擅自收费、不得自收自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