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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财〔201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防范高校债务风险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以忻州师范学院名义对外筹措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政府申请的各类长、短期借款和债券资金。

第三条计财处为学院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筹措资金事项的具体办理和债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学院债务实行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制。

第五条根据学院发展情况,对确需对外举债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上级部门有审批要求的,还应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在学院确需对外举债时,由项目承办部门向计财处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周期、举债额度等内容。

第七条计财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务运行的实际情况,确定举债额度、期限、利率、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等。学院债务指标要根据财务风险控制要求控制在相关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计财处对项目拟举债情况进行审核后,向院长办公会报送项目材料。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确定举债事项,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学院举债需要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外部审批的,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计财处根据相关的审批文件,办理举债手续。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计财处要做好各类债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举债的审批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举债项目资金;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举债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监控;要降低财务成本,防止资金闲置,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计财处要对不同性质的债务区分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还款手续,保证各类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二条对债务资金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确需改变用途的,由计财处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并与债权人沟通;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应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计财处指定专人对债务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举借债务的计划审核和可行性论证;日常的账目核对;按合同约定做好按时还本付息工作;同时做好举债合同、会计档案等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还本付息资金应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中,做好偿债的准备工作,保证有足够资金进行还款,防止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十五条如债务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由计财处提前30日向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计财处与债权方进行商谈,申请办理借新还旧或借款展期等业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举债完成的项目应加强监督检查。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债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的财务核算,保证国有资产核算真实、完整,切实发挥债务资金建设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加强对债务建设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债务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举债业务,一律不得私自以学院名义对外借款;对未按规定擅自对外举债的,学院将追究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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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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