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20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各类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收取的考试费和其他教育考试收费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职工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职工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学院各类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院在收费发生时及时收取,不能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校内单位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合理成本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必须由学院统一代收的项目。学院各部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所收款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章收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院计财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取时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条计财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并登记票据台账,做好收费票据的领用与核销登记。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由学院计财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或新生集中报到时,可由学校相关部门临时代收取,报到后及时缴存计财处或指定银行,由计财处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计财处以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院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院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院收入。
第八条学院各项收费严禁账外设账、公款私存、转移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根据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学费和公寓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事由和标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系和学生处要采取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应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公寓费。
第四章收费监督和处罚
第十二条计财处应在每年新生报到时,适时地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示学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做到依法收费和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计财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应按各自工作职责将收费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计财处应对收费执行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票据使用、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进行检查或定期审核;审计处应将收费工作的资金收支、上缴和使用情况纳入对收费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届满审计;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各收费(或代收)部门应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收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一)现金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二)现金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财务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四)不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第十六条学院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者,学院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院予以没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乱收费行为,学院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