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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财〔2017〕9号

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忻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17日



忻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拨款形成的资产;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学院校办产业,各经营实体在经营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学院声誉等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资产。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

(一)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被服装具、图书、字画及陈列品、标本模型;

(四)有保存价值的软件、声像资料、缩微资料、图书资料等;

(五)应该加强管理的资产,勿论价格,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名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包括: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二章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指导或组织实施物资及设备采购、验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分管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归口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院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三)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讨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并贯彻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控制和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形式的固定资产管理;

(六)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八)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调配,处置闲置资产。指导或组织实施学院物资设备的招投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全院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所管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应层层分解落实。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学院各有关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各系、职能处(部、室)、教辅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总账;

(三)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协助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

(五)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资料室建设及管理并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六)后勤管理处对学院引进的后勤经营实体占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章产权登记及资产报告

第八条资产产权登记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一)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院资产的产权申报、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院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章新增固定资产及验收

第九条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二)成套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零星购置仪器设备,按学院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四)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须先办理专控手续后方可按程序购买。

第十条仪器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及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全部原始记录(使用说明书、图片等资料)存档。使用单位要逐项检验技术指标,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二)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才可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办理入账手续;

(三)基建竣工须由基建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完成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

(四)凡因验收环节违反规定,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要追究验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所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所属各单位要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资产管理人员确需变动时,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以及交接情况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自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卡、账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学院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等。

第十六条全院各单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是学院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处置收入等管理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对其进行调配。校内各部门调拨固定资产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资产转账手续。

第八章责任

第十九条学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均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政府采购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学院权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指学院各单位使用学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各类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业务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提早、全面统计本年度拟采购项目,及时、科学、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集中上报,以便提高采购效率、形成规模效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当事人职责

第八条学院成立“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院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及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审查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决定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建立预算编制、购置论证、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负责学院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负责宣传和贯彻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有关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接收整理采购计划、对进口产品或单一来源产品进行相关公示、协助计财处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结果公示,拟定采购项目合同;对采购项目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招标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为学院与采购相关的当事人。具体职责为:

(一)各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计划的制订、确保有进行采购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确保具备良好的设备安装运行环境、组织进口货物与大型货物采购前的论证、负责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推荐采购评审代表、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组织或积极配合中标货物的验收、付款工作。

(二)学院评审代表一般由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推荐(评审代表应由采购项目领域的专家担任),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与财政厅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

第十条所有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含科研经费)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应上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按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申报。

采购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参照《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对于拟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超过配置标准的,采购单位需在上报采购计划时,另附采购申请说明理由(学科、专业、项目需求情况)。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凡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目录中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单位制定相关采购办法,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使用科研经费(纵向和横向)购置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按《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字〔2016〕 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内部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时,须填写《忻州师范学院采购计划审批表》(附件1),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预算、经费来源、付款方式、采购明细、商务技术要求、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负责人与调研小组在核实采购计划审批表填写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采购计划须经业务(经费)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核准,计划财务处确定经费来源(预算指标文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核实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后方可申报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购置进口货物须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2),经公示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附件3),通过后方可申报政府采购。

第五章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十八条法定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公开招标是学院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学校政府采购流程见《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流程》(附件4)。具体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院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收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学院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时,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教学、科研、行政、信息网络等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以及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合同的形式审核、整理及归档,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前须填写《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审批表》(附件5),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须通过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验收

第三十条为了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招标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实行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验收负责人(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供货方安装负责人、仪器设备使用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验收,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数量清点、技术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对未能通过的验收,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派人检修直至验收合格。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程序详见《忻州师范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图书采购等验收工作的实施办法》(院政字〔2013〕13号)。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九章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采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采购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投标无效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性质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院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违约的,处以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院损失,性质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交货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在质保期间,未按约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学院评审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评审代表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变化,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相关内容。学院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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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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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慧新e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