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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财〔2017〕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学院财力,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所属的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计财处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的专门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院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代管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认,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是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学院开设的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是学院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学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收入汇缴账户是学院为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专用设置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是学院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六)外汇存款账户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的实际需要办理的外汇业务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计财处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要求,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申请和开设银行账户,保证学院的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要按要求控制银行开设账户的数量,不得多头开户。

第五条学院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严格审批流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开户与销户

第六条学院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银行账户时,应由计财处根据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开户申请,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学院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计财处应按照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院因工作需要,须对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方办理撤销手续。撤销账户后要将销户证明资料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计财处要按照《会计法》和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印鉴的使用、保管必须由两个以上专门人员分别管理。

第十条计财处要设置专职出纳员对空白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票、有价证券等银行票据进行管理,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正确填写银行票据,包括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等,不得开具空白票据。

第十二条计财处应按照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于详细记录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年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计财处要按照相关规定,考虑实际需要提取备用金,并保证备用金存放安全,加强对银行账户备用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计财处要将当天收入的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学院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计财处内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计财处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力求将学院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印鉴管理不当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导致学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如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等),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存的,学院将没收全部款项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的,学院除责令其纠正外,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0日

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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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七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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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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