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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财〔201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益与使用效益,规范学院国库集中支付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通过财政主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学院依据上级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通过专网在指定的“山西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日常国库收付业务。即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

(一)非税收入上缴财政的管理;

(二)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三)预算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管理;

(四)其他按规定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财政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户的设立

第四条学院按省财政厅要求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的资金情况。

第五条学院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设零余额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支。“零余额账户”具有唯一性。

第六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主管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七条“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院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账户、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设专人进行管理,专人负责印鉴保管,每月与银行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编制与使用

第九条分月用款计划是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计划。

第十条用款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用款计划的编制必须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编制。

(二)学院分月用款计划严格按国家预算支出的对应科目及要求编制。

(三)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一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一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学院的分月用款计划批复每月的用款额度,学院按照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同级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初批复下达学院本月用款计划。

(二)用款计划下达后,计财处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有关规定支出。

(三)年度终了,学院的国库支付用款额度余额将注销,下一年度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级财政主管部批复后再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要合规使用资金,保证均衡支出,积极推进资金支付进度。

第四章结算程序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款在山西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进行。

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要求,由会计人员严格区分缴纳项目,核对缴纳金额,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国库集中支付在山西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人员在系统中按预算项目填写支付申请,经复核人员复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并开具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帐户。

(二)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人员根据省财政厅授权批准的用款计划,在系统中按预算项目填写支付申请,经复核人员复核后,将支付指令传递代理银行,通过学校零余额帐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帐户。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严格按财政部门及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核对,及时与财政部门、银行及学院内部对账。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计财处职责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二)设立与国库集中支付内控要求相适应的会计岗位,将涉岗人员的密钥分开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负责学院零余额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按银行帐户对帐办法开展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的日常对帐工作,及时取得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零余额帐户对帐单,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四)及时核查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经费的到帐情况和日常收支情况。

(五)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用款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六)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按支出计划和项目进度编制预算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二)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按进度执行用款计划,对本部门主管的有关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4月20日

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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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七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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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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