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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11月08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院科〔20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59号),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积极性,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根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原《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字〔2016〕55号)基础上,补充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经费无论其来源渠道,凡以忻州师范学院名义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均为学院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科研经费要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据实列支”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院、系(部、所)、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学院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系(部、所)是学院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促进项目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做好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预算审核变更和报批、合同签订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核定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费的财务支出,负责外来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专项设置、项目经费支出手续办理、经费预决算。科研经费到账后,计财处出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书”给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并根据“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和经费预算建帐启动科研经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含图书馆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图书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合法使用。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在条件成熟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或资助单位、学院的经费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支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制预算后需报送科研处审批备案,计财处依据科研处审批的经费预算在额度内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三)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十)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十一)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住宿费标准和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但不得超过学院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中的最高标准。在项目研究的调研过程中产生的难以取得发票的费用,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予以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二)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同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费可支出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资料费、评审费和场地租用费等相关费用。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住宿费和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不得超过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最高标准,餐饮费(午、晚餐)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餐100元。会务费按照会议通知标准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负责人应结合当地实际和科研项目任务,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体现酬绩相当原则。开支标准为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十六)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讯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讯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讯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十七)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行,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学院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科研项目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学院统一管理,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项目管理费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5%,其余作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到帐后由科研处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预算,依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余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负责人审批。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有专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科技活动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科技活动中产生的车辆使用费、差旅费、会议费、会务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第八条中相应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标准的2倍执行。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项目经费或组织科技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现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和通过银行转财方式结算的可采用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计财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由项目负责人申报,学院组织评审专家评审后自行采购。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省财政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采购程序,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单次支付10万元以下的出版费根据签订的出版协议凭发票据实报销,支付10万元以上(含)的出版费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开展科研项目时,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填写《无法取得合法票据支出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支出事项发生后,具体付款人须书面说明,报销单据由收款人签字(须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计财处报销。

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计财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成员因参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活动需要出差者,则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在核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内报销。

第二十二条鼓励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计财、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须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时,结余经费在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院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两年后仍有剩余的,由财政按原渠道收回。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个自然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

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项目先期研究人员的补助和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第二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要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科研发展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用于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八章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由学院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按规定配套的经费均属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内协作费和科研绩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实行内部公开公示制度,学院每年3月底前公开公示上一年度的科研项目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学院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学院审计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技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所有与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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