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18〕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开支及审批程序,简政放权,调动部门(单位)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
学院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由计财处负责编制,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二)切块管理、分级审批、权责一致、签字负责原则
学院经费按照用途和项目对部门(单位)以切块形式进行分配下拨,实行切块管理,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使用。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权责对等,既要予以授权,又要严格监督;既要履行职责,又要承担责任。谁签字谁负责。
(三)“一支笔”审批原则
所有经费按用途或项目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实行“一支笔”审批。
(四)集体研究决定原则
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进行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执行。
二、经费范围
学院经费分为包干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教学研究与建设经费及代管经费等。
(一)包干经费:指以切块形式下达至各部门(单位)的经费,包括办公费、电话费、卫生费、差旅费、毕业论文费、全程实践教学费、学生活动费、党建活动费等。
(二)专项经费:指学院规定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持费、出国出境费及其他预算确立的以专项形式管理的经费。
(三)科研经费:指以立项形式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活动经费等。
(四)教学研究与建设经费:指以立项形式下达的教学研究与建设经费,包括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专业建设项目经费、课程建设项目经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等。
(五)代管经费:指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三、经济责任
(一)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部门(单位)、本项目报销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相关性负责。
(二)归口管理经费,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三)由学院领导审批的经费,院领导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四)计财处对所受理单据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审批的齐备性负责,承担监管责任。
四、审批权限
(一)包干经费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报销。
(二)专项经费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计财处报销。
(三)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报销;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计财处报销。
(四)教学研究与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报销;或项目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报销;或项目负责指导教师、教务处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报销。
(五)代管经费由所经手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计财处报销。
(六)包干经费单笔支出10000元及以上,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包干经费、专项经费单笔支出20000元及以上的,需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五、其他规定
(一)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管理的经济事项认真审核,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单笔10000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50000元及以上购置项目,按照“先审计,后支付”的流程执行。
(三)各部门(单位)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及以上的费用,需经处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单位)财务开支办法。
(四)各部门(单位)支出信息须于6月底和12月底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公开。
(五)各部门(单位)的建设发展经费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六)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等原因需要授权委托本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代理行使经费审批权时,须向计财处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签字笔迹。
(七)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有关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和监督。
(八)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事由、项目实施内容、支出明细在预算额度内使用,专款专用。
(九)在办理公务时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使用公务卡。因公借款要按照“一笔账,一笔清;前账不清,后款不借;主管不清,不借下属”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违规行为处罚
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及追究。
(一)未认真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二)以虚假经济事项套取资金的。
(三)所报销的经济事项与项目没有相关性的。
(四)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关于经费开支审批及程序管理的暂行办法》(院政字〔2014〕14号)同时废止。学院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忻州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