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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院党发〔2022〕46号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公务出差活动,科研、教学、思政等研究项目差旅费管理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项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包括选择飞机、高铁、动车、公共汽车等。选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差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改乘硬座的,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国内乘飞机公务出行购买机票,需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人需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政府采购确定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买机票。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优惠。支出时凭标注有政府采购查验条码的飞机票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开展过程中,学生出差交通工具限火车、轮船、汽车、公交及地铁,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火车限硬座硬卧或高铁二等座,轮船限三等舱。地铁不得报销充值发票。产生的交通费必须与项目研究相关。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执行。

忻州市境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公务超过半天的,住宿费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凭发票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忻州市以外的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忻州市境内(忻府区以外的各县、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忻州市以外的省内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忻州市境内(忻府区以外的各县、市)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的市内交通费(80元)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第六章出差事前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管理实行出差审批“一事一批”制度,出差必须事前审批,要明确出差事由、日程、人数等各种具体情况,审批单不得涂改、不得随意添加内容。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本部门(项目)出差活动的事前审批控制,无实质内容的出差活动不予批复。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经费出差时,正厅级及相关职务人员出差由同级别领导相互审批;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由正厅级领导审批;正处级或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凭POS小票进行报销。

公务出差报账原则上实行“三单合一制”,即出差审批单、财务票据、公务卡刷卡单三单合一,按学院审批办法审签报账。多人出差要一次受理,不得分开审批、报账,同一次出差的住宿费和车、船、机票、高铁等票据不可拆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当日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若举办单位要求食宿自理,往返当日可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期间只可报伙食补助。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必须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会议、培训同期确需调研,出差审批单必须明确标注,按照审批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出差期间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交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出具合法有效票据;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票据的,POS机刷卡签单、微信或支付宝收据截图、经手人签收字条等也可作为收款凭证,作为领取相关补助的附件。

第三十条 工作中因在忻府区内办理公务无法在家或单位就餐的,早餐、午餐、晚餐可分别按20元、40元、40元的标准报销误餐补助费,报销市内误餐伙食补助费需填制《忻州师范学院市内误餐伙食补助费签领单》,附公务活动文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票据不完整(例如单程车票、搭顺车),无法确定出差天数时,需做出说明,差旅费凭票据实报销,不得报销无法确定期限范围内的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安排交通工具外出办理公务出差,凭出差审批单、派车单(标明驾车人、往返时间),可领取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以租车方式出差的,必须出具租车协议、租车核算说明,明确租车租金与安全责任。租车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公务出差中无正当理由的“早去迟回”、绕道前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一律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规定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经院党委或行政批准到市区以外实习、挂职锻炼和参加专项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每人每天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不得再按差旅费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从学院借出的人员,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校学生经批准到市区以外参加竞赛等活动,在途期间的伙食费每人每天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 学院应当加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预算执行及规模控制负责,出差人员对出差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三十七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师范学院关于转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党(院)办字[2015]54号)、《关于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院政字[2015]80号)、《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党(院)办字[2016]13号)、《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及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的通知》(院政字[2016]93号)、《忻州师范学院关于修订出差乘坐飞机有关规定的通知》(院财[2019]7号)、《忻州师范学院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规定》(院政[2019]50号)同时废止,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x

 省直机关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x

 忻州师范学院误餐伙食补助费签领单.docx



 

         

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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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计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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