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往来款项管理,促进资 金良性循环,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政府会计制度》《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和化解 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及山西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 两不一欠”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往来款项是指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本 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具体 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受托代理款项等,例如因公借款、应收垫支款项、应付履约保证金、应付质量保证金。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 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 理,减少资金占用,积极防范财务风险。各部门负责人是对本单位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往来款项治理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准时、 防范风险的原则。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计财部指导经办部门做好往来款项治理工作。
第五条 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治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 负责人是所经办往来款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 业务归口、谁 发生、谁负责” 的原则,负责建立本部门往来款项台账,定期与计财 部和往来单位、往来个人核对账目,对应收款项进展催收,对应付款项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对需处置的往来款项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计财部是往来款项治理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往来 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
第七条 因公务需要临时借支资金的,根据“ 一事一借、清旧 借新” 原则办理,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后及时办理报销或者还款手续。 办公费、差旅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学生、非本校教职 工不予办理借款。借款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用、偿还、核销负直接责任;借款项目经费负责人对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全面责任,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借款,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退休、调出、离职时,应对其在岗期间 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核销。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核销借款的, 须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有未核销借款的,不得办理离校或离职手续。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学校计财部 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对借款时间较长或金额较大的借款进行 书面催缴。对应销未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责任人及部门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一般性借款原则上在三个月期限内还款,对于无正当理由 且经过催缴仍逾期不还款的,暂停接收借款责任人的个人报销业务或从其工资扣回。
(二)若逾期超过一年且经过催缴仍不还款的,核减借款项目及借款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预算经费或全额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三)各部门有责任协助清缴借款,对未按期结清应收及预付款且数额较多又无正当理由的部门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 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照“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销。
由于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失误造成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的赔偿责任;对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借款人已尽追索义务,且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 物、服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或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追索。
第四章 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收取或者预留保证金的,应当在期满时准 时退还或者返还。代收代付款项的,应当有明确依据,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保函替代,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 项目,除海关案件类保证金、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外,其余保证金项目可使用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违规向中标(成 交)供应商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 3%。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采购,不得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学校计财部牵头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日常管理和集中清理,相关部门和个人应配合清理工作:
(一)各类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 时间到期后, 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出具无质量问题证明,填写质保金领款单,经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其他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的退付,由经办部门提出,出具退款通知,经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三)学生代收款类的暂存款,按学期进行结算,应由经办部门提出,据实依规提供结算单据,经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四)科研类暂存款,由科研处落实项目名称及负责人后,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
(五)其他暂存款,由相关部门及时到计财部认领确认款项用途,办理入账及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对债权人没有追索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 款项, 以及挂账超过3 年且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应付款项, 由经办单位提出,报学校会议决策程序审定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 入。 已转列学校收入的其他应付款, 以后如有关方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可依规退还或拨付款项。
第十八条 受托代理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或代为管理的款 项,例如团费、协会会费等。学校财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 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定期与计财部核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29日